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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淅川县分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1669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82年9月11日,住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铁华,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淅川县分公司,住所地淅川县城关镇灌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强,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德世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5号7层C户。
法定代表人:张西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丙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河南淅川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淅川县新建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岐,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淅川分公司、利德世普科技有限公司、国网河南淅川县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文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