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民初1811号
原告:**,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西安是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晨雷,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河堤北路西侧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7949654X9。
法定代表人:崔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洋,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义,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利德世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5号7层C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9202712R。
法定代表人:张西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斌,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倩,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全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三门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65999955E。
法定代表人:李致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颜芳,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诺一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西苑小区19号楼3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00MA3XA5HP3W。
法定代表人:茹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利德世普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全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门峡诺一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云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