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民初1107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北角(建设银行平东支行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3175064809。
法定代表人:韩传林,总经理。
被告:利德世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5号7层C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9202712R。
法定代表人:张西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利德世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浩朋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