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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民初1107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北角(建设银行平东支行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3175064809。
法定代表人:韩传林,总经理。
被告:利德世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5号7层C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9202712R。
法定代表人:张西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利德世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浩朋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黄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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