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6民初4880号
原告:***,男,194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系延津县******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系延津县******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津县分公司,住所:延津县人民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98239546T。
负责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波,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利德世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5号7层C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9202712R。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津县分公司、利德世普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津县分公司、利德世普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