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世普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津县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6民初4880号 原告:***,男,194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系延津县******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系延津县******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津县分公司,住所:延津县人民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98239546T。 负责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波,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利德世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5号7层C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9202712R。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津县分公司、利德世普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津县分公司、利德世普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