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民初2314号
原告:***,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娜,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杰,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上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华泰·世纪华苑A14号楼三单元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NG47XA。
法定代表人:张家辉,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第三人:陕西省宝鸡监狱,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宝平路52号。
负责人:高涛。
原告***与被告陕西上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陕西省宝鸡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其与被告陕西上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晓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璐瑶
书 记 员 任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