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5149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与上海威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15149号之三
原告: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花山村。
负责人:王建伟,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迪,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威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418-377室。
法定代表人:沈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与被告上海威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33元,由原告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蔡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