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威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2112号
申请人:***,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彪,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威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350980192J,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418-377室。
法定代表人:沈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威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威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等额财产1530167.06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威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0167.0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李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