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顺平县。
被执行人上海威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0号418-377室。
法定代表人:沈阳。
***与上海威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19)第58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威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1、标的款0.315万元,2、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威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威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等单位,被执行人上海威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23日将被执行人上海威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阳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5、2021年6月12日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上海威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该公司不再了。
6、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案1、标的款0.315万元,2、执行费50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现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贾 旭
审判员 梁 政
审判员 姜 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敬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