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原告贵阳捷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5民初1566号之一
本院受理原告贵阳捷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捷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阳捷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捷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90元,减半收取4495元,由原告贵阳捷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安时建 人民陪审员  宋 捷 人民陪审员  汤 健
书 记 员  高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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