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宏熙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福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91民初1320号
原告山东宏熙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福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宏熙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熙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熙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4元,由原告山东宏熙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兵
法官助理夏珍 书记员薛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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