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执1643号
申请执行人:孙井军,男,1973年04月04日生,汉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王文华,男,1962年12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中旭志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围场镇木兰中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孙铁钢,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828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旭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3×××2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338.3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上述冻结金额为限额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丛熠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红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