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旭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旭志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9民初801号之一
原告:高满生,男,蒙古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张家口市崇礼区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旭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佳苑10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孙铁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河北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国红,公司总工程师。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张家口供电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路131号。
负责人:周玉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界永利,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硕,公司员工。
被告:边利兵,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冯国岩,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武强,男,汉族,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
被告:张胜峰,男,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张家口供电公司员工,现住张家口。
原告高满生与被告中旭志建设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张家口供电公司、边利兵、冯国岩、武强、张胜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高满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满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满生负担。
审判员  闫洁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鑫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