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旭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旭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20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森,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旭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佳苑10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孙铁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河北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艳民,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刘玉森因与被上诉人中旭志建设有限公司、曹艳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8民初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玉森由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刘玉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玉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上诉人刘玉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亚秋
审 判 员 李海燕
审 判 员 孙琳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明喆
书 记 员 李云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