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4民初100号
原告:张俊林。
被告:中旭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铁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
被告:朱福广。
被告:王庆。
原告张俊林与被告中旭志建设有限公司、朱福广、王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张俊林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俊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4.64元,减半收取计5812.32元,由原告张俊林负担。
审判员 刘永祥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栾翼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