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旭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旭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4民初100号

原告:张俊林。

被告:中旭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铁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

被告:朱福广。

被告:王庆。

原告张俊林与被告中旭志建设有限公司、朱福广、王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张俊林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俊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4.64元,减半收取计5812.32元,由原告张俊林负担。

审判员  刘永祥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栾翼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