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民终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主楼4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47861060。
法定代表人:杨庭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龙铁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连城中路663号城开·温馨里公寓式办公楼栋/单元9层17室。
法定代表人:李贝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珊,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远林,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述云,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龙铁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远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21)鄂0923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21)鄂0923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绍娟
审判员  胡 红
审判员  张杨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雅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