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发、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0723号
原告:**发,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娟,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湖北中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紫薇轩7-14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友学。
被告: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主楼40层。
法定代表人:杨庭友。
原告**发诉被告**、湖北中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发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发负担。
审判员  曹洲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郭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