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439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迅,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瀚,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恩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加彬,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长辉,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主楼40层。
法定代表人:杨庭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睿,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冬莉
书 记 员 陶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