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3943号 原告:肖**,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主楼40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徐 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