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3943号
原告:肖**,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主楼40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徐 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