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23民初1431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住南漳县。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连城中路663号城开**里公寓式办公楼/**9层17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即上项被告。 被告: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主楼40屋。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与被告***、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作出(2021)鄂0923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鄂09民终44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案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2022年8月15日,原告***以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在本案诉讼中向其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