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182民初1509号
原告:**让,汾阳市西河乡英雄路省运******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瑜,山西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汾阳市西河乡英雄路省运******居民。/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瑜,山西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汾阳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东正街。
法定代表人:宋勤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汾阳市南二环南侧。
法定代表人:原小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让、***与被告汾阳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期间,原告**让、***以与二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让、***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让、***承担。
审判员 杨杰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朝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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