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让%01、***%01与汾阳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182民初1509号

原告:**让,汾阳市西河乡英雄路省运******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瑜,山西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汾阳市西河乡英雄路省运******居民。/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瑜,山西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汾阳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东正街。

法定代表人:宋勤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汾阳市南二环南侧。

法定代表人:原小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让、***与被告汾阳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期间,原告**让、***以与二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让、***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让、***承担。

审判员  杨杰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朝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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