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西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文明路。

法定代表人:吕海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友,山西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启和,山西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汾阳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东正街。

法定代表人:宋勤建。

上诉人山西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诚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汾阳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汾阳恒基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的(2019)晋01知民初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山西诚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以及山西诚光公司、汾阳恒基公司的住所地均为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未作答辩。

汾阳恒基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述第二条系对专利纠纷一审案件级别管辖和集中管辖的具体规定,第五条系地域管辖的具体规定,二者并不存在冲突,在确定专利纠纷一审案件管辖法院时需同时审查。因此,在确定专利纠纷一审案件管辖法院时,首先应将“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地域管辖连结点的依据,再通过该连结点确定符合级别管辖和集中管辖规定的具体管辖法院。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山西省吕梁市,但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山西省的专利纠纷一审案件目前均由该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山西诚光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闯

审判员  朱理

审判员  傅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宾岳成

书记员张华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75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王闯

审判员:朱理、傅蕾









法官助理:宾岳成



书记员:张华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涉案专利



“纱窗框连接紧固件”实用新型专利(ZL201320193394.8)





关键词



管辖;实用新型;驳回上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汾阳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山西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观点



在确定专利纠纷一审案件管辖法院时,首先应将“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地域管辖连结点的依据,再通过该连结点确定符合级别管辖和集中管辖规定的具体管辖法院。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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