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汾阳市西门农工商联合公司与汾阳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182民初548号
原告:汾阳市西门农工商联合公司,住所地汾阳市城关镇西河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汾阳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东正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汾州裕源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汾军高速汾阳西出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汾阳市西门农工商联合公司与被告汾阳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汾州裕源土特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登记立案。原告汾阳市西门农工商联合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汾阳市西门农工商联合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贺海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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