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粮机械有限公司

巢湖市安全生产基地管理局、安徽和粮机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皖0181行审67号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安全生产基地管理局,住所地巢湖市东风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81760805928J。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和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市和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69485230F(1-1)。
负责人:***。
巢湖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安徽和粮机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巢)安监管罚(2017)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巢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巢)安监管罚(2017)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巢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巢)安监管罚(2017)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