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奥达绿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执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太平洋商贸大厦1101房。
法人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奥达绿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百花洞社区厚达路旁。
法人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丹阳路26号。
法人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奥达绿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奥达绿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但有一辆小汽车,本院暂无法控制处置;另一被执行人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5万元(包括执行费3068元),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祥伟
审判员XXX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