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娄底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三荔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2民初2109号
原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娄底市**区丹阳路(区水电工程院内)1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38962951D。
法定代表人:谭雄军,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金祥,系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忠波,系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2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三荔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大河镇三荔高速三都西收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MA6DJKQN1N。
法定代表人:王玉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三荔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549元,由原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蒙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