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巫溪县古路镇三通加油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2108号
原告:***,男,1979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世忠,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梅,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巫溪县古路镇三通加油站,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古路镇街道,注册号为巫溪工商5002383001496-1。
经营者:冉启辉,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成双,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乾润,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李秋容,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
第三人: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丹阳路(区水电工程院内)1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389629651D。
负责人:李小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巫溪县古路镇三通加油站、第三人李秋荣、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8.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立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