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娄底市某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8民初1936号
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11813550X。
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锐,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春,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区丹阳路(区水电工程院内)1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38962951D。
法定代表人:李小金。
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4.64元,由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连璨
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11813550X。
诉讼代理人:任锐,执行律师。
被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38962951D。。
本院在审理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娄底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4.64元,减半收取1207.32元,由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
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员卢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连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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