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娄底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8民初1936号
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11813550X。
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锐,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春,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区丹阳路(区水电工程院内)1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38962951D。
法定代表人:李小金。
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4.64元,由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连璨
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11813550X。
诉讼代理人:任锐,执行律师。
被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38962951D。。
本院在审理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娄底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4.64元,减半收取1207.32元,由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
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员卢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连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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