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娄底市某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821民初546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区丹阳路(区水电工程院内)1栋101。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原告***与被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需等待财评材料为由撤回对被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38.32元,减半收取8319.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