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2582号之一
原告:昆山市巴城通博市政工程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明澄路23号。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谊教卫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张漕公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陈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海浪,男,汉族,1964年4月19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22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市巴城通博市政工程部与被告上海申谊教卫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海浪、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10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巴城通博市政工程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市巴城通博市政工程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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