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3民初164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11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江苏建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海鹏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2047493T。
被告: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2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967293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文公司)、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好独任审判。后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文公司、城投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建文公司和城投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595033元;2、本案诉讼费由建文公司和城投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建文公司与城投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建文公司承建城投公司的“康XXX苑(X期)市政后配套工程”。该工程位于昆山市西侧。合同还同时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5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9月12日,该工程总造价为14486064元。**于2017年7月18日与建文公司签订《项目施工责任书》,约定**挂靠建文公司并由**承建建文公司承接的上述工程。该责任书中约定上述工程造价1200万元并明确此为中标价,最终以审计价为准。同时该责任书对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后,**按约完成了上述工程并收取了工程款8998606元。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对上述工程作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认定上述工程总造价为13022639元。**得知工程造价确定后,即要求建文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024033元,建文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后因春节前农民工向**催要工资,经有关部门协调,由城投公司代**先行支付了工人工资1429000元,故现尚结欠2595033元未予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建文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城投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确定以下事实:
2017年4月17日经公开招投标,建文公司中标城投公司的康XXX苑(X期)市政后配套工程,中标价为14486064元,中标工期为120日历天。2017年4月24日建文公司与城投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城投公司将位于昆山市市政后配套工程发包给建文公司施工,承包范围包括道路、排水、土方、电力管道等;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5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9月12日;合同总价为14486064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包工、包料、包深化设计、包单价、包样板、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等整个工程建设验收达招标要求,交付发包人使用,下浮率18%。该合同约定承包人基项目经理为***。该合同补充条款约定: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10%,在合同签订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10%的银行履约保证函且临时设施完成后支付。关于付款周期,双方约定每月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确认的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金额的50%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完成全部合同约定的承包事项并经监理和发包人书面认可,且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起一个月内提供合格结算资料并完成对外送审,发包人根据本项目竣工后保修情况予以支付至合同价款扣除相应扣款后余额的60%;***人未及时保修或未完成对外送审,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保修完成并对外送审后支付相应款项;承包人完成承包事项后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且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上报合格结算资料的,视为承包人放弃剩余工程款的追偿权利,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昆山财政评审中心(或审计局)审计完成后,以结算报告作为附件支付至(结算价-应扣款项)的70%,当按此计算的应付款项在之前的付款中已超过70%,即不再支付,余额(预留结算价10%的质保金后)在审计报告所落款的时间开始两年内付清;质量保证金需要在本工程保修期满后并得到该建筑的相关物业管理方对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情况签字认可手续后才能支付;承包人有保修义务未履行完毕或履行保修义务未得到相关物业管理方认可的,发包人有***支付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保修义务而造成的损失、违约金(具体见保修书),发包人有权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支付每笔款项前,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付款申请以及相关付款资料,同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任何问题,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全部完整有效的付款资料后予以支付相应工程款,否则发包人可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应在结算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将全额发票开出并提供给发包人。该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2017年7月18日建文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项目施工责任书》,约定乙方在完全认可甲方与城投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有条款基础上,乙方愿意承担康XXX苑(X期)市政后配套工程的施工事项,该工程造价暂定为1200元,合同工期自2017年7月8日(以实际开工令为准)至2017年10月6日,共120日历天。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缴纳工程最终审计价(电力除外)的20%(不含税,所有税金均由乙方承担)作为管理费、报建费、规费以及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施工合同)中相关条款执行,甲方在收到建设方的工程款后,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金额通知乙方。乙方(委托人)在每次取款时须向甲方提供按工程实际情况比例开具并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等额材料发票、劳务发票等(人工工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工资单等支付证明且不超过总额20%),且需附主要材料采购合同及劳务合同,合同交甲方审验合格后支取相关款项,因乙方提供票据致使甲方受损,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80%材料进度款专款专用;涉及政策调整的按最新政策文件执行。本工程有关的履约保函、民工工资担保、质量保证金、安全保证金、***证金等保证金类(若有)全部由乙方承担,待建设方退还本工程相关保证金后,甲方将无息返还给乙方。工程价款结算:与建设方工程款的结算按总承包合同有关条款执行;工程款收入须全额汇入甲方账户,在扣除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乙方提供发票后,以转账方式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移交全部工程资料、交清管理费后,可向甲方申请结算。结算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无任何隐性债务与甲方无关的承诺,并对现有债务解决情况给予明确处理意见。该合同还对质量指标、安全文明指标、进度指标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相关约定。**还向建文公司出具了工程项目承诺书以及缴纳税费明细。当日,**还与建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建文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施工,协议造价为14486064元,最终以审计审计价为准。该合同对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均未作约定,仅约定工期为120日历天。乙方以工程最终审计价的0.5%(不含税金,若改为增值税则按时调整,不足部分由**另行缴纳)作为综合服务费支付给建文公司。
2019年12月9日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确认涉案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3月19日总工期为255日历天。该报告书确认涉案工程的审定金额为13022639元。审核发现的问题,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未按合同规定工期完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现场与竣工图纸不符,送审结算把关不严。**代表建文公司在工程结算审定单上施工单位处签字确认,该处并盖有建文公司印章。
庭审中,**陈述其与建文公司系挂靠关系,其收到的工程款系由建文公司支付给其;去年年底由城投公司将部分款项作为工人工资直接支付给工人。合同约定的款项尚未到期,其中今年年底100多万元,明年年底100多万元。在该工程中,其需要向建文公司支付3%的管理费,建文公司将收到城投公司支付的款项后扣除税金和管理费后再支付给其。
本院认为:建文公司和城投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与建文公司之间在涉案工程中系挂靠与被挂靠关系,双方之间的《项目施工责任书》以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实际系双方之间的挂靠协议。该协议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城投公司知晓其与建文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故城投公司应当按照该公司与建文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建文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作为挂靠人应当向作为被挂靠人的建文公司主张权利;而双方合同中约定建文公司是收到城投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的转付义务,现建文公司与城投公司之间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建文公司也未收到城投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故**要求建文公司支付工程款2595033元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作为挂靠人,在建文公司与城投公司之间约定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其也无权直接向城投公司主张权利,对**要求城投公司支付工程款259503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325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将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 浩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