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6352号
原告: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西路2200号新江南生活荟F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967293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海鹏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2047493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