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2097号
原告:***,女,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9672937J。
法定代表人:胡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川,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方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