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2民初257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4日,汉族,河南省太康县村民,现住都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都兰县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22015086177B。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藏族自治州都兰县察汗乌苏镇新华街5号。
法定代表人:钱玉佳。系该局局长。
被告:青海正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29G60A。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8号楼10层1104室。
法定代表人:秦红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鑫权,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都兰县民政局、青海正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鑫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张楠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工资,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计1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永 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文登
书 记 员 马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