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2521民初360号
原告:青海正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29G60A,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8号楼10层11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土族,公民身份号码6321261980********,青海正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208号。
被告:***,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69********,四川省大邑县***且埂村村民,住四川省大邑县***且埂村3组。
原告青海正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2024年3月28日,原告青海正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正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青海正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都 财 庭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朋毛卓玛
书 记 员 杨 延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