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启建设有限公司民事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1财保7号 申请人:青海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310998080B,住所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8号楼23层12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中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6187158,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4**5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青海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60976.64元(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户名:中启建设有限公司,账号:×××)。申请人青海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71400390180140512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60976.64元(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户名:中启建设有限公司,账号:×××)。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青海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马 海 东 审判员 时 程 清 审判员 切***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索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