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7028-2号
原告:临泉县中曲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T7A4M8J,住所地临泉县姜寨镇创业大道与韦庙路交叉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法,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利利,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PTWA96F,住所地临泉县前进路北侧建设路西侧腾辉国际城第0040幢1层123号。
法定代表人:张靖亭。
被告:临泉县坪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UT5RB1B,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城中南路胜利巷19-3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
原告临泉县中曲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坪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临泉县中曲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坪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泉县中曲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泉县中曲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临泉县中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中世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蓬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