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7028号
申请人:临泉县中曲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T7A4M8J,住所地临泉县姜寨镇创业大道与韦庙路交叉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法,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利利,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PTWA96F,住所地临泉县前进路北侧建设路西侧腾辉国际城第0040幢1层123号。
法定代表人:张靖亭。
被申请人:临泉县坪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UT5RB1B,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城中南路胜利巷19-3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
本院审理申请人临泉县中曲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坪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泉县中曲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8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等额资产。临泉县中辰厚土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公司名下坐落于外环北路南侧魔幻之都-魔幻文创小镇3#商业楼301铺的房屋(产权证号:皖(2020)临泉县不动产权第0001806号、308铺房屋产权证号:皖(2020)临泉县不动产权第0001807号、外环北路南侧魔幻之都-魔幻文创小镇2#商业楼208铺的房屋、(产权证号:皖(2020)临泉县不动产权第0001836号、215铺的房屋产权证号:皖(2020)临泉县不动产权第0001837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泉县中曲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鮦阳路支行,卡号34×××88、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明支行,卡号20×××14两张银行账户存款108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等额资产。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临泉县中辰厚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外环北路南侧魔幻之都-魔幻文创小镇3#商业楼301铺的房屋(产权证号:皖(2020)临泉县不动产权第0001806号、外环北路南侧魔幻之都-魔幻文创小镇2#商业楼208铺的房屋(产权证号:皖(2020)临泉县不动产权第0001836号、外环北路南侧魔幻之都-魔幻文创小镇2#商业楼215铺的房屋(产权证号:皖(2020)临泉县不动产权第0001837号、外环北路南侧魔幻之都-魔幻文创小镇3#商业楼308铺的房屋(产权证号:皖(2020)临泉县不动产权第0001807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泉县中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中世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蓬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