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422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衡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江东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市益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孟宪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益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衡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0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该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在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执行款本金188377.65元及利息2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衡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不再要求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履行本院(2005)南三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和(2005)南三执字第18-1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剩下的工程款由申请执行人衡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另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衡阳市益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1月26日已将和解协议款208377.65元汇入本案执行款账户,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2018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衡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衡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8)湘0422执5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