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衡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衡阳市益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422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衡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红湘路。
法定代表人:江东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市益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孟宪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
负责人:陆建辉,该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益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衡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2018年9月14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0422执恢1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