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民辖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原审被告:衡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红湘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2民初13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本案案由不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涉工程地点在贵州省开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由涉案工程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即便是本案案由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从***、***、***、***提交的《合同》中也已明确约定管辖为“本地法院解决”,因《合同》系***与***在工程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签订,因此该“本地法院”系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2民初135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衡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瓮开高速公司V标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瓮开高速开州湖特大桥建设工程PPP项目便道开挖施工工程,劳务作业地点为: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花梨镇米坪乡。2018年4月8日,***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了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约定,一、工程地点为:贵州省开阳县。二、工程名称为:开洲湖V标特大桥施工挖运等。三、工程内容为土石方挖运(包括清挖工作面、施工便道挖运及施工道路整修、回填、辗压、在乙方施工范围内等项目)。从前述的合同内容看,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起诉请求***、***、衡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挂靠经营承包款980000元,实为分包的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案涉工程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2民初135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