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301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桉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16)。
法定代表人:杨志文。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申请人:王越峰,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赖冬琴,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桉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越峰、赖冬琴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川0114执保30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了查封。现申请人湖北桉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以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桉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1)川0114执保30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财产线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账号6228××××2614)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1)川0114执保30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1××××号的汽车的查封。
三、解除本院(2021)川0114执保30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越峰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业务件号:2019062414F00375)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