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27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阳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乡长塘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三塘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阳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作出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2)湘0406民初27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衡阳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其与被申请人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衡阳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5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段水源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黄 洁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