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2743号
申请人:衡阳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乡长塘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衡阳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阳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03140104602022000012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段水源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黄 洁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