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406执保5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衡阳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2)湘0406民初2743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17261.90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