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润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民终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润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田县龙泉镇***润驰绿洲住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11280000046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49年6月10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人,住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42200000321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省润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8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8民初5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润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9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