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民终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润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田县龙泉镇***润驰绿洲住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11280000046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49年6月10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人,住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42200000321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省润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8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8民初5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润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9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