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02执1360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鑫彤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558092864C,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盛众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鑫彤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众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苏1202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被告***盛众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给付原告泰州市海陵区鑫彤物资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18元,保全费2045元,合计9463元,由被告***盛众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迳交原告)。”因被执行人***盛众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鑫彤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4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4月18日、2023年4月1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3年4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盛众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2062号账户、于2023年4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盛众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0212号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扣划了上述银行账户305000元,其中转执行费4475元,剩余款项退还申请执行人。
2、本院委托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
3、本院委托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盛众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于2023年4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盛众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鄂A×××**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5年4月24日止,因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三、本院委托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3年5月1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3年5月16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公告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300525元,本案收取执行费447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电话记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所查控的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22)苏1202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龚 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