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执保304号
申请人:***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RNQQ179,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BM7GD1XW,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盛众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XX9C8F,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盛众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盛众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