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2执42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盛众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绿地国博中心A座21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盛众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的(2021)鄂0112民初69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112执42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