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2899号
原告:***,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游元巷8号1号楼1**106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