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2899号 原告:***,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游元巷8号1号楼1**106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