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绿茵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绿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终58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兴业路3012号老兵大厦东座4008A。
法定代表人:徐江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绿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司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673。
法定代表人:刘宜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奥达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司东莞市大岭山镇百花洞社区厚大路旁。
法定代表人:陈良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泰富环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绿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奥达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泰富环保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泰富环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3元,减半收取2261.5元,由上诉人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敏
审 判 员  张 鹏
审 判 员  裴 露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向云
书 记 员  丁 洁